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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工30日內單位須辦社保
發(fā)布日期:2013-11-01記者從市社保中心獲悉,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近公布了《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(guī)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(guī)定》),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?!兑?guī)定》是在2007年的《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》(簡稱《辦法》)基礎上進行修改和完善的,并著重對“五項社會保險費實行統(tǒng)一征收”、“入職30天內單位須申繳社保”、“用人單位未足額繳費可強制劃撥”等多個方面作出詳細規(guī)定,使職工權益得到 大限度的保護。人社部同時宣布,《辦法》正式廢止。
職工工作30日內單位須為其申辦社保
在征收險種上,《規(guī)定》將原辦法規(guī)定的養(yǎng)老、醫(yī)院和失業(yè)三項保險,擴大為養(yǎng)老、醫(yī)院、失業(yè)、工傷和生育全部五項社會保險。同時新增了社會保險申報事項,對單位的申報義務進一步明確細化。強調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,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,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。
用人單位未按照規(guī)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,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%確定應繳數額?!兑?guī)定》同時特別明確了“五項社會保險費實行統(tǒng)一征收”,意味著今后凡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時,五項社保須同時繳納。此舉將避免用人單位少繳漏繳社保項目的現(xiàn)象。
將對未按時足額繳費單位采取強制措施
《規(guī)定》明確,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,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,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.5‰的滯納金。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,發(fā)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,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,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,將按《社會保險法》規(guī)定處理?!兑?guī)定》強調了對未按時足額繳費的用人單位可采取的強制措施,包括劃撥、扣押、拍賣等措施?!兑?guī)定》明確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失職、瀆職的法律責任,用人單位未按規(guī)定辦理繳費申報的法律責任,以及未按時足額繳費的法律責任。